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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发文: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实际人员配备应不低于此标准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100%持证上岗!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1/11     浏览次数:    
  • 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岗位设置及人数配备要求,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的配备要求等, 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还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本标准所指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施工升降机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

  •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组建施工项目部,配备管理人员,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通知建设单位;实行监理的工程,还应通知监理单位。

  • 本标准中人员可互相兼职的岗位,每人兼职不应超过 1 项, 且每个岗位兼职人员不应超过 1 人。

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管理人员的职业能力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本市相关文件要求,并取得相关执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工程规模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1  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2  取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3  取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4  注册建造师可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规模标准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执行。

  • 施工现场所有技能工人必须100%持证上岗,由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


原文如下:


关于对《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管理配备,减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我委起草了《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于2022年1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委,并请注明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khpjb@tj.gov.cn
附件: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2年1月6日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建设,推进施工管理标准化、体系化,提升施工管理水平,促进从业人员素质持续提高,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要求,强化施工现场技能人才配备, 减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提升工程质量品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条文说明: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包括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技能人员包括施工现场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1.0.3  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岗位设置及人数配备要求,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的配备要求等, 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还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施工现场
为完成工程标的物而开展生产活动的场所,又称工地。
2.0.2  项目管理机构
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驻在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又称项目经理部。
2.0.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在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2.0.4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指直接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岗位的从业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设备、设施等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2.0.5  一般技术工人
在施工现场生产过程中,除特种作业人员外,从事技能操作的人员。
2.0.6  工作职责
职业岗位的工作范围和责任。
2.0.7  工程规模
以工程造价或工程体量(面积、长度、高度、跨度等)来表述的工程大小规模。
2.0.8  岗位证书
指国家和我市人力社保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可的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3 基本规定

3.0.1  本标准所指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
条文说明: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管理办法》(津建质安〔2017〕118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工作方案的通知》(津住建发[2020]2号)、《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有关规定及我市施工现场管理现状。
 
3.0.2  本标准所指施工现场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条文说明:依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3.0.3  本标准所指技能工人包括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一般技术工人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种类别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等,具体设置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建办人〔2017〕76号)执行。
条文说明:按照《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制定相应的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技能工人包括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技术工人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种类别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等,具体设置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建办人〔2017〕76号)执行。各地可结合行业发展产生的新工种适时进行调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施工升降机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
条文说明:《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等。依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3.0.4  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岗位为准,施行动态管理。 
3.0.5  标准中的工程规模、面积、金额的规定,应以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值为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大中小型工程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C的规定。

4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标准仅规定项目管理机构中,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施工现场实际管理人员配备应不低于此标准要求。项目管理机构的组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4.1.2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组建施工项目部,配备管理人员,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通知建设单位;实行监理的工程,还应通知监理单位。
条文说明:按照《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建筑[2018]489号)要求,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对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相关规定,组建施工项目部,配备管理人员,出具任命文件。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者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授权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通知建设单位;实行监理的工程,还应通知监理单位。施工过程中,管理岗位人员发生变化的,施工单位应出具变更文件,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任命文件及变更文件应当在施工项目部留存备查。
4.1.3  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投资规模、不同阶段、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服务费用等因素确定。
条文说明:依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4.1.4  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机构中应配备相应专业的施工员、质量员。
条文说明: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有关规定。
4.1.5  本标准中人员可互相兼职的岗位,每人兼职不应超过 1 项, 且每个岗位兼职人员不应超过 1 人。
条文说明:当工程规模较小时,在保障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本标准规定可以兼任(同工程内兼任和跨工程兼任)的岗位。但要求在兼任时应持有兼任岗位的相关证书。
4.1.6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实行实名制信息化认证制度,其更换、撤离应当按照本市实名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2 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管理人员配备

4.2.1  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管理人员的职业能力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本市相关文件要求,并取得相关执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工程规模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1  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取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3  取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4  注册建造师可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规模标准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执行。
条文说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明确,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明确,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住建部令第17号)和《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管理办法》(津建质安〔2017〕118号)明确,项目负责人(B类)。包括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工程规模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1  大型工程: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担任过同结构类型的工程技术负责人;
2  中型工程: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3  小型工程: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
4  施工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条文说明: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有关要求。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安全负责人应根据工程规模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1  大型工程: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6年以上,担任过同结构类型的工程的同类负责人;
2  中型工程: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初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4年以上;
3  应取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4  施工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条文说明: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管理办法》(津建质安〔2017〕118号)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工作方案的通知》(津住建发[2020]2号)有关要求。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质量负责人应根据工程规模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1  大型工程: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6年以上,担任过同结构类型的工程的同类负责人;
 中型工程: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初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4年以上;
3  施工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条文说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工作方案的通知》(津住建发[2020]2号)明确,施工单位应当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严格按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组织施工,将质量管理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和每名员工。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按照标准和合同约定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并确保到岗履责。
(五)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其他管理人员的职业能力应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有关要求,并取得相应岗位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4.3施工现场监理单位管理人员配备

4.3.1  施工现场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职业能力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本市相关文件要求,并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条文说明:依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4.配备标准

4.4.1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数量配备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4.4.2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数量配备应符合表4.4.2的规定。


4.4.3  施工现场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数量配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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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要求


5.一般规定

5.1.1  技能工人包括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一般技术工人应取得相应专业工种的岗位证书。
5.1.2  特种作业人员属于施工现场中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工种。按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要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100%持证上岗。
5.1.3  一般技术工人应根据不同的施工内容、施工阶段及相关技术要求进行配备, 配备总数参照附录A进行计算。中高级工配备比例按照5.2标准执行
5.1.4  施工现场不同等级技能工人数量可以代换,一名中级工可以代换2名初级工,一名高级工可以代换4名初级工。
条文说明: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目标要求。

5.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

5.2.1  技能人员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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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从业人员管理

6.0.1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应按照《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纳入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体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负责项目实名制管理。各有关单位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采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作业信息、诚信信息,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人员进行组织化、信息化综合管理,并录入天津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6.0.2  实名制管理信息包含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作业信息、诚信信息。
1 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信息、电子照片、联系方式、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教育培训信息、健康状况等;
2 从业信息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等;
3 作业信息包括:进出场信息、考勤记录等;
4 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以及现场用工等行为记录信息等。
6.0.3  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的真实信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采集,及时核实、实时更新,同时将信息按时录入市实名制平台,完成进场登记。未在市实名制平台登记的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作业。
6.0.4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实名制管理系统完成相关操作,按月自动生成实名制台账,实时更新、存档备查。
6.0.5  每个施工日施工时间段内,出入施工现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应当通过实名制通道管理系统每日按实考勤,至少完成一进一出两次考勤,考勤记录应当实时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可通过市实名制平台查阅、核对本人考勤信息,自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6.0.6  进入现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月上传市实名制平台考勤记录少于22天的,建设单位可认定其到岗履职不达标
6.0.7  考勤数据由参建各方每月5日核实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汇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于每月7日前在施工现场公示上一月的建筑工人考勤信息。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6.0.8  施工过程中,管理岗位人员发生变化的,施工单位应出具变更文件,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任命文件及变更文件应当在施工项目部留存备查。
6.0.9  在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建筑工人应当经过分包单位确认工资支付完毕,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核准后,方可退场。管理人员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登记等工作,办理退场。
条文说明:按照《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纳入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体系。

附录A 工人数量计算式

A.0.1    建筑工程技能人员数量按式(A.0.1)计算:
N=S×A÷T                                                 (A.0.1)
式中: N——技术工人数量(人);
S——建筑面积(平方米);
A——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用工数(工日);A=1.8~2.2 (小型工程),1.6~1.8  (中型工程),1.4~1.6  (大型工程);
T——工期(天)
A.0.2    市政工程技能人员数量按式(A.0.2)计算:
N=S×A÷T                                              (A.0.2)
式中: N——技术工人数量(人);
S——工程总造价(万元);
A——每万元产值平均用工数(工日),  取值按:特大型和施工条件复杂的市政公用工程取3.8~5.0,大型市政公用工程取3.0~3.8,中型市政公用工程取2.0~2.6,小型市政公用工程及附属工程取1.2~2.0,地下铁道(不含车站)工程取0.5~1.0。
T——工期(天)
A.0.3    平均用工数(工日)是指综合工日,对于技术工人的配备还应考虑进场开工、施工高峰期与工程收尾等不均衡情况,以施工组织设计为依据来确定。

附录房屋建筑工程规模标准

B.0.1  房屋建筑工程划分为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
B.0.2  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规模划分按单体建筑面积,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小型是指<1万平方米,中型是指1万-5万平方米,大型是指5万平方米以上。
B.0.3  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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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市政公用工程规模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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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
2.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 号
3.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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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组织起草了《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现向省内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地及有关单位认真组织讨论,并将征求意见表(详见附件2)于2022年1月31日前反馈我厅

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新时代商务中心1902

系人:王旭

邮政编码:430064

电话号码:027-67120972

电子邮箱:zazz@hbszjt.net.cn

附件:

1.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附件1: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审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从业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是指:

1.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部分装配式建筑工程中的构件工艺员、信息管理员、构件质量检验员。

2.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普通脚手架子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子工、信号司索工、塔吊司机、塔吊安装拆卸工、施工电梯司机、施工电梯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司机、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3.施工现场技能人员。

第三条  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1、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2、施工现场技能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3),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4)。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其他相应的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与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查验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是否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中任职。

经现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其他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可在同一城市担任不超过3个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

第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项目经理配备情况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数量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项目经理姓名及证号。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项目负责人信息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现场核查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和人脸识别验证情况,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项目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承建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信息及人员变化情况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

工程项目分期开工或不同标段先后开工时,应按分期(标段)实际开工工程规模配备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

同一区域工程项目分别办理施工许可的不同标段,施工单位为同一家的,施工单位可以按一个项目配备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

对超高、超大、超复杂的特殊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鼓励承建项目施工单位应编制人力资源配备专项计划方案,分阶段配备关键岗位人员,并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施工任务,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承建项目施工单位可安排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逐步撤离现场和项目收尾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项目部专业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实物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达6个月或停工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第十条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承建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符合招投标文件相关要求规定及具备任职资格条件,且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更换应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经办理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更换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承建施工单位应在3日内将关键岗位人员撤离或更换信息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

相关机构对符合撤离或更换规定的,不得无故押证。存在争议的,向同级或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对违规提前押证或拖延放证的,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责令纠正,造成影响的,应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现场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并落实监理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项目部专业管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一线监督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检查施工项目部专业管理人员是否按本办法和合同要求足额配备到位、是否按要求到岗履职,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

履约考勤期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止,施工单位现场从业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在施工期间,所有岗位人员都应到岗履职,并通过实名制人脸识别考勤设备进行每日考勤。

关键岗位人员月考勤率低于70%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1次违规行为;月考勤率低于50%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实后记录1次违规行为,并责令整改。有关检查处理情况应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

关键岗位人员应保证到岗履职的持续性,除因单位组织的外出学习培训、会议、休假、疾病等原因外,每72小时内应至少考勤1次;对因上述原因短期不能到岗的,施工单位应安排具备同等任职条件的人员顶岗履职,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长期不能到岗的,应及时按程序申请人员更换。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将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以此作为评价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对施工项目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进行人脸识别验证的,各级住房和城乡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1次违规行为。对记录2次及2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应按规定认定上报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揽本省工程项目组建的施工项目部,其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法或认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其真伪,或提供由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第十四条  拆除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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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施工现场技能人员配备标准

 
一、施工现场所有技能工人必须100%持证上岗,由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到2025年,施工现场技能工人中级工占比不低于20%,高级工及以上的人员占比不得低于5%。
三、施工现场技能工人数量计算式(试行):
1.房屋建筑工程工人数量计算公式:
N=S×A÷T
式中:N:工人数量(人)
      S: 建筑面积(㎡)
      T:合同工期(天)
       A: 每平方米平均用工数(工日);A=1.8-2.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1.6-1.8(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1.4-1.6(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人数量计算公式:
N=S×A÷T
式中:N:工人数量(人);
      S: 工程总造价(万元);
      T:合同工期(天);
      
A: 每平方米平均用工数(工日),取值按:特大型桥梁及隧道和施工条件复杂的大型桥梁及隧道工程取5-7.5;其中大中型桥梁及隧道工程取6.25-9.38,;其他桥涵及隧道工程,结构工程取7.5-11.5;机电安装取6.25-9.38;道路、广场、园林绿化、综合管网及其他附属工程取9.38-12.5

附件4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

及主要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
1.任职条件:
1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2)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主要职责:
1)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执行企业对项目下达的各项管理目标和规定任务;
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突出抓好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管理
5)建立质量(含消防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体系,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等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6)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7)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业主等的协调和过程控制,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8)参与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
9)处理项目部的善后工作;
10)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
1.任职条件:
一级工程(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表2标准划分,下同)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
二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三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2.主要职责:
1)主持项目的技术管理;
2)主持制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计划;
3)按规定查验和接收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设计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对结果进行确认;
4)组织有关人员熟悉与审查图纸,主持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施工方案并组织落实;
5)负责技术交底;
6)组织做好测量及其核定;
7)指导质量检验和试验;
8)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具体组织编制和报审施工组织设计、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审核作业指导书并组织实施;有分包单位的,应负责督促落实分包单位的相应工作。
9)参加工程验收,处理质量安全问题;
10)组织各项技术资料的签证、收集、整理和归档;
11)组织技术学习、交流技术经验;
12)组织进行技术攻关。
三、施工员
1.任职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施工员)。
2.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特殊工序作业指导书、以及设计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组织施工;
2)组织有关班组熟悉施工图纸,向班组操作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及关键、特殊工序和安全交底,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安排好工序搭接,做好工序交接记录,努力完成形象进度计划;
3)参与制定劳务管理计划,参与组建项目劳务管理机构和制定劳务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劳动组合,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签证,逐日填写施工日志;
4)负责或监督劳务人员进出场及用工管理,负责审核劳务人员身份、资格,参与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对劳务队伍现场施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科学安排各专业的配套作业和各工种之间的立体交叉作业;
5)负责劳务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参与劳务费的结算。参与或监督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负责劳务人员工资公示及台帐的建立。参与编制、实施劳务纠纷应急预案,参与调解、处理劳务纠纷和工伤事故的善后工作。
6)负责编制劳务队伍和劳务人员管理资料。负责汇总、整理、移交劳务管理资料。
7)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和文明施工,做到场地清洁,材料
堆放整齐有序。
四、专职安全员
1.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分类: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证)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2证)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证)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主要职责:
1)在施工前,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依照项目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方案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向项目部提出重要环节、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防范建议;
2)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到现场跟踪巡查,定期查验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情况和人员、证件与单位相符情况,施工现场与专项施工方案相符情况;
3)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检查分包单位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履职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执行情况;
4)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严格施工全过程的安全控制,加强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并按规范做好安全记录,建立隐患台帐;
5)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及时发现、纠正、督促整改安全事故隐患,并报告项目负责人;
6)对建设管理部门及其安监机构、现场监理部和施工企业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认真组织整改落实;
7)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项目部安全生产情况;
8)参与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还应履行机械员职责。
五、质量员
1.任职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质量员)。
2.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设计、项目质量计划、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国家颁发的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全面认真地进行质量检查;
2)抓好质量教育,及时纠正质量事故苗头,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处理工作;
3)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监督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等措施的实施,做好质量记录;
4)参加质量回访,受理用户投诉,及时向主管部门传递不合格信息,并会同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等进行评审处理;
5)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工序交接,原材料、半成品和工程配套设备检验、试验的监控;
6)负责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的核定检查及时向主管部门传递信息,并做好相关的质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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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网址:http://zjt.hunan.gov.cn/zjt/xxgk/zcfg/gfxwj/202105/t20210524_19358821.html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1228

 

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1、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2),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3,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4)。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其他相应的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查验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以及现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是否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中任职。

经建设单位同意,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建筑工程项目(以监理合同为准)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各个建筑工程项目现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工程项目的项目监理部任职。安装专业(水、电、暖通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同时在同一城市不超过3个项目中任职,但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配备情况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数量。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证号。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信息录入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现场核查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和人脸识别验证情况,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项目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将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及人员变化情况录入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

工程项目分期开工或不同标段先后开工时,应按分期(标段)实际开工工程规模配备关键岗位人员。

同一区域工程项目分别办理施工许可的不同标段,施工(监理)单位为同一家的,施工(监理)单位可以按一个项目配备关键岗位人员。

鼓励企业对超高、超大、超复杂的特殊工程,编制人力资源配备计划,按工程项目实际施工情况,分阶段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相关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可按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实施。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完成合同约定本职工作后,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可以撤离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在招投标环节录入证书信息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符合撤离条件的,经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由招投标监管机构实施撤离。

第九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达6个月或停工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第十条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符合招投标相关规定,报告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并抄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更换应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更换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机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关键岗位人员撤离或更换报告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3日内将关键岗位人员撤离或更换信息录入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

相关机构对符合撤离或更换规定的,不得无故押证。存在争议的,向同级或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对违规提前押证或拖延放证的,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责令纠正,造成影响的,应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现场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并落实监理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一线监督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检查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本办法和合同要求足额配备到位、是否按要求到岗履职,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在施工期间,所有关键岗位人员都应到岗履职,并通过实名制人脸识别考勤设备进行每日考勤。履约考勤期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止,考勤范围为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所有关键岗位人员(已撤离或已进行更换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再进行考勤)。

关键岗位人员月考勤率低于70%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1次违规行为;月考勤率低于50%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实后记录1次违规行为,并责令整改。有关检查处理情况应录入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

关键岗位人员应保证到岗履职的持续性,除因单位组织的外出学习培训、会议、休假、疾病等原因外,每72小时内应至少考勤1次;对因上述原因短期不能到岗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安排具备同等任职条件的人员顶岗履职,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长期不能到岗的,应及时按程序申请人员更换。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各类检查时,应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以此作为评价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进行人脸识别验证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1次违规行为。对记录2次及2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应按规定认定上报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揽本省工程项目组建的施工项目部,其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其真伪,或提供由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第十四条  拆除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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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

1.任职条件:

1)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2)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主要职责:

1)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执行企业对项目下达的各项管理目标和规定任务;

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突出抓好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管理;

5)建立质量(含消防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体系,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等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6)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7)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业主等的协调和过程控制,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8)参与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

9)处理项目部的善后工作;

10)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

1.任职条件:

一级工程(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表2标准划分,下同)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

二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三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2.主要职责:

1)主持项目的技术管理;

2)主持制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计划;

3)按规定查验和接收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设计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对结果进行确认;

4)组织有关人员熟悉与审查图纸,主持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施工方案并组织落实;

5)负责技术交底;

6)组织做好测量及其核定;

7)指导质量检验和试验;

8)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具体组织编制和报审施工组织设计、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审核作业指导书并组织实施;有分包单位的,应负责督促落实分包单位的相应工作。

9)参加工程验收,处理质量安全问题;

10)组织各项技术资料的签证、收集、整理和归档;

11)组织技术学习、交流技术经验;

12)组织进行技术攻关。

三、施工员

1.任职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施工员)。

2.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特殊工序作业指导书、以及设计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组织施工;

2)组织有关班组熟悉施工图纸,向班组操作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及关键、特殊工序和安全交底,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安排好工序搭接,做好工序交接记录,努力完成形象进度计划;

3)参与制定劳务管理计划,参与组建项目劳务管理机构和制定劳务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劳动组合,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签证,逐日填写施工日志;

4)负责或监督劳务人员进出场及用工管理,负责审核劳务人员身份、资格,参与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对劳务队伍现场施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科学安排各专业的配套作业和各工种之间的立体交叉作业;

5)负责劳务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参与劳务费的结算。参与或监督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负责劳务人员工资公示及台帐的建立。参与编制、实施劳务纠纷应急预案,参与调解、处理劳务纠纷和工伤事故的善后工作。

6)负责编制劳务队伍和劳务人员管理资料。负责汇总、整理、移交劳务管理资料。

7)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和文明施工,做到场地清洁,材料

堆放整齐有序。

四、专职安全员

1.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分类: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证)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2证)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证)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主要职责:

1)在施工前,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依照项目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方案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向项目部提出重要环节、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防范建议;

2)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到现场跟踪巡查,定期查验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情况和人员、证件与单位相符情况,施工现场与专项施工方案相符情况;

3)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检查分包单位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履职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执行情况;

4)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严格施工全过程的安全控制,加强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并按规范做好安全记录,建立隐患台帐;

5)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及时发现、纠正、督促整改安全事故隐患,并报告项目负责人;

6)对建设管理部门及其安监机构、现场监理部和施工企业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认真组织整改落实;

7)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项目部安全生产情况;

8)参与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还应履行机械员职责。

五、质量员

1.任职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质量员)。

2.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设计、项目质量计划、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国家颁发的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全面认真地进行质量检查;

2)抓好质量教育,及时纠正质量事故苗头,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处理工作;

3)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监督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等措施的实施,做好质量记录;

4)参加质量回访,受理用户投诉,及时向主管部门传递不合格信息,并会同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等进行评审处理;

5)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工序交接,原材料、半成品和工程配套设备检验、试验的监控;

6)负责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的核定检查及时向主管部门传递信息,并做好相关的质量记录。

附件4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

1.任职条件:

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2.总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分工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核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6)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17)安排专人检查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对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任职条件:

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湖南省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培训合格证书。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要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委托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利;

3)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

1.专业监理工程师任职条件:

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湖南省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

2.专业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组织编写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监理员

1.监理员任职条件:

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湖南省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2.监理员主要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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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机构建设,提升建筑工程现场管理水平,有效配置各类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我厅结合我区建筑市场现状及建筑行业发展趋势,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公示期为7天,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1月14日,请将相关意见建议发送至zzscfwk@163.com

  人:    电话:0951—5179509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项目部管理机构的建设,合理高效配置人力资源,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建筑工程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分包等。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主要由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主要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组成。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检查和监管。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1、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2),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职责详见附件3),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按《监理规范》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其他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其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关键岗位人员上岗时应进行实名制认证和人脸识别考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对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及到岗履职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的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向属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中对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不得参加其它工程项目的投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且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开(复)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时,应按照本办法审查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和人脸识别认证情况,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

鼓励企业对超高、超大、超复杂的特殊工程,编制人力资源配备计划,按工程项目实际施工情况,分阶段增加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相关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可按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实施。阶段人员配备计划配备人员类型和数量不得低于本标准要求的最低值。

第八条   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总监理工程师。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由建设单位提出更换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应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处罚文书);

(三)因个人信用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不能继续执业的;

(四)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应有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五)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第九条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由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监理和建设单位同意后,将《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人员变更备案表》或《建筑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备案表》提交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人员,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同意其变更申请,并在宁夏建筑监管服务系统中解锁变更前人员,并对变更后人员进行锁定。

第十条 变更后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资格认证专业应与变更前人员相同,执业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执业资格等级,原则上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的数量不得高于中标通知书人员的30%。办理人员变更手续期间,应由同等及以上资格的人员顶岗,项目现场不能出现管理缺位。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要应在建筑工程实名制系统中上传经批准的变更材料,将变更前人员做调离处理,将变更后人员及时录入实名制系统并进行实名认证和考勤

第十一条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经相应招标机构审核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可暂停在本项目执业,而后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若新项目中标,则应于原项目开工(复工)前更换原项目部的相关人员,并按规定履行人员变更手续。

  (一)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3个月后,工程仍未开工的;

(二)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3个月的(冬季停工除外);

(三)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四)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变更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征得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程实名制系统中提交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撤离申请并附《工程竣工报告》,对符合撤场条件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对锁定人员进行解锁。

专业分包企业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提交《分包工程验收报告》,经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工程监理企业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提交《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撤离工程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专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企业撤离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时,应在建筑工程实名制系统中上传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解锁。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应按《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和配套表格要求,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相关文件上签章,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由分包企业的项目经理进行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同时签章才能生效。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建设工程管理文件上签字或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四条 现场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并落实《监理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的所有人员均应纳入实名制考勤管理,未进行实名制登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进行实名制认证、实名制考勤天数不达标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关键岗位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

第十六条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满分为12分。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自记满12分之日起停止执业,其所属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关键岗位人员。

记满12分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在完成记满12分关键岗位人员教育培训全部内容并通过结业考试后,个人信用记分恢复12分,可重新返岗从业;完成培训要求内容且通过结业考核的项目经理,按规定停止执业1年期满后(自扣满12分之日起算),可重新返岗执业

第十七条  区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揽我区工程项目组建的施工项目部,其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的岗位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其真伪。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到期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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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主要职责

一、项目经理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2.负责建立本企业的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规模和施工阶段配备、调整专业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督促各分包单位建立并完善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正常运转。

3.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技术方案、主持工程例会,安排协调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各项任务和工作目标。

4.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和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5.负责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负责落实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

6.负责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负责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负责落实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要求。

7.负责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开展风险辨识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负责落实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

8.负责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

9.负责组织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的验收,参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及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缺陷落实整改。

10.负责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对演练工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救预案等内容。

11.负责在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时按规定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后的整改措施。

12.负责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13.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认真按照《宁夏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组织施工,不断探索提升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水平。


二、技术负责人主要职责

1.负责工程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参与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负责接收和查验设计文件;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对结果进行确认。

3.负责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技术标准和规范在施工中正确应用。

4.参与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参与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负责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负责实施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的预控工作。

6.参与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和质量安全隐患排查;负责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

7.负责组织工程的测量、定位、放线。

8.参与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

9.负责组织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参与组织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的验收﹔参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并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缺陷落实整改。

10.负责组织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图和竣工文件。

11.参与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配合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参与落实事故后的整改措施。

12.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机构的技术沟通,审批需提请上述单位确认的技术核定、技术复核等文件。


三、施工员主要职责

1.负责本专业的施工管理工作;参与施工组织管理策划;参与制定管理制度。

2.参与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参与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参与制定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资源需求计划,负责编制施工作业计划。

4.参与做好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作,合理调配施工资源;负责落实施工作业计划。

5.负责管理本专业施工相关的测量、定位、放线。

6.负责施工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负责指导作业人员依据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及工法进行作业。

7.负责施工平面布置的动态管理。

8.参与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的预控工作;负责施工作业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过程控制。参与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问题的调查,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

9.负责解决本专业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参与技术核定和技术复核工作;参与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负责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实施整改。

10.负责编写施工日志、施工记录等相关施工资料;负责汇总﹑整理和移交施工资料;参与编制竣工图和竣工文件。

11.参与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配合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参与落实事故后的整改措施。

四、质量员主要职责

1.负责本专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施工质量策划;参与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2.参与施工图会审和施工方案审查;参与制定工序质量控制措施;参与制定质量通病预防和纠正措施。

3.参与材料、设备的采购;负责核查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保证资料,监督进场材料的抽样复验。

4.负责监督﹑跟踪施工试验;负责计量器具的符合性审查。

5.负责工序质量检查和关键工序、重要工序的旁站检查;参与交接检验﹑隐蔽验收.技术复核;负责监督质量缺陷的处理。

6.负责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评定;参与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评定。

7.负责质量检查的记录,编制质量管理资料;负责汇总,整理、移交质量管理资料。

8.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负责监督质量事故后整改措施的落实。

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参与制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计划。

2.参与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参与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3.参与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参与施工机械、施工用电、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的安全检查;负责安全防护用品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符合性审查。

4.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5.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6.负责施工作业安全及消防安全的检查和危险源的识别;参与施工现场环境的监督管理。

7.负责监督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负责对违章作业和安全隐患进行处置。

8.负责安全生产的记录、安全管理资料的编制;负责汇总、整理和移交安全管理资料。

9.参与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参与组织安全事故救援;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监督安全事故后整改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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