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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强调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工作提示

2024/10/29

转自安质监党建

       为进一步厘清建筑起重机械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管理职责,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等安全行为,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措施有效落实,防止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责任落实

     工程参建各方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充分认识起重伤害事故后果的严重性,深刻吸取以往起重伤害事故的教训,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检测、使用登记、维修保养、拆卸等各环节的安全管控,特别要强化起重机械安拆、顶升的过程管控。


2.方案编制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要结合建筑起重机械说明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明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顶升过程操作方法、顶升计划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同时应按照危大工程的要求落实方案编制、审核、论证等相关工作。 


3.作业交底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方案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交底内容要重点明确建筑起重机械作业过程中易发生事故的工序、步骤和点位,并根据作业当天天气情况、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做好针对性交底工作。 


4.验收管理

      一是总包单位应组织监理、租赁 (产权)、安拆等单位对进场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构配件进行进场验收,并做好记录,未经进场验收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构配件不得投入安装、使用;二是总包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施工条件验收,重点检查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履职、作业人员是否人证合一,作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并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作业现场是否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三是现场安装、拆卸之前,总包单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组织监理、租赁(产权)、安拆等单位检查建筑起重机械,重点对固定在建筑起重机械上的出厂铭牌及各机构的出厂铭牌信息、塔式起重机塔身标准节、起重臂节、拉杆塔帽等结构件和配重以及施工升降机吊笼、导轨架上可追溯出厂日期的永久性标志进行逐一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安装作业。


5.过程管控

    施工作业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建筑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实施,施工总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安拆单位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应现场监督,项目监理单位应派员进行现场巡视,确保安全技术专项方案得到有效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完毕后,经检测、验收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6.使用管理

      总包单位应实行建筑起重机械专人管理,定期组织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检查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隐患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教育培训

       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牢固树立“务工人员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加大对现场作业人员“一带一帽”的检查力度,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制止,对违规情节严重的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建立长效的“一带一帽”治理机制,通过宣传治理,进一步提升务工人员的自身防护意识。


8.监督检查

      各工程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拆、顶升和使用的日常监督,对于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使用中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详见附件《关于再次强调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工作提示》

   附件  关于再次强调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工作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