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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为监管要点》的通知

2024/5/7

本文转载自【安质监党建】公众号

各有关单位:

为明确本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管要点,进一步指导该类工程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规范工程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为监管要点》,请遵照执行。各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做好对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

01


适用范围

本监管要点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且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小型工程”)。

02


监管部门重点对以下质量安全行为内容开展检查

1.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到建设项目所属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况。
2.合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协议签订。
根据项目需求,建设单位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合同签订的情况,合同范围和实际承包范围相符的情况;参建各方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的情况。
3.人员管理。
项目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的情况,管理人员及工人合同签订情况。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持证情况;施工作业人员接受进场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培训的情况。
4.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提供满足现场施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情况;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向参建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情况。
5.施工方案及交底。
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的情况;现场管理人员向实际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交底的情况。
6.建筑材料管理。
施工单位建立建筑材料管理综合台账的情况;相关材料报审情况,包括建筑材料备案证、质量证明文件和出厂合格证等资料;主要材料复试情况。
7.消防安全管理。
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的情况。
8.验收管理。
(1)施工单位组织开展隐蔽工程(如桩基、基坑开挖、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钢结构吊装等)验收的情况;重要节点部位的隐蔽前影像资料留存的情况。
(2)脚手架工程、模板支撑工程、临时用电、拆除工程、有限空间、起重吊装、设施设备等按照方案或规定进行验收的情况。
9.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况,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填写的情况。

03


违规处置

小型工程监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监督。对于小型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的,应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需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移交给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